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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管理工作

時間:2013-10-29來源: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閱讀:18949 次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運營管理,確保準入和退出公開、公平、公正,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閩政〔20118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工作目標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住有所居的目標,合理確定各類住房保障范圍、保障方式、保障標準,并加強相關銜接和有機聯動。不斷創新工作機制,積極探索可持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機制,實現住房保障動態管理。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逐步實現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推動住房保障方式向以租為主的轉變,健全和完善符合我市實際的住房保障體系。力爭到十二五期末,本市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得到基本解決,新就業職工居住條件得到明顯改善,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得到有效緩解。

二、確定準入標準

保障性住房的準入標準實行動態管理,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市民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狀況,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申請家庭收入、財產和住房的具體標準,報市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本意見下發之日起,我市五城區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準入條件和標準如下:

(一)廉租住房

1.申請人具有五城區居民戶籍(農村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且申請之日落戶已滿3年;

2.家庭年收入3.8萬元以下(含);

3.家庭財產9.5萬元以下(含);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以下(含)。

其他條件按照《福州市城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意見下發前已受理尚未實施保障的廉租住房申請家庭,其準入標準適用2011年公布的相關申請條件。

(二)公共租賃住房

1.家庭年收入7.8萬元以下(含)、家庭財產47萬元以下(含)的幾類人員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具有五城區居民戶籍(農村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除外)且申請之日落戶已滿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含)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2)符合一定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本人及其家庭成員須在本市五城區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3)在本市五城區范圍內的省、市、區屬機關事業單位新錄(聘)用且已轉正定級的在編工作人員,本人及其家庭成員須在本市五城區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具體準入條件按照《福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2.定向為駐榕部隊中服役10年以上(含)的現役專業士官(須已婚且家屬在本市五城區生活),經人事部門認定的緊缺急需人才,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含碩士)或中級職稱以上(含中級)的人員,以及城市運行所必需的環衛、公交等行業提供一定數量的公共租賃住房。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須在五城區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按照個人申報、單位把關的原則,由個人向所在工作單位提出申請,由工作單位負責初審、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部隊士官須由團以上部隊)負責復核把關后于每年一季度向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書面申報房源需求,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統籌提出房源對接意見報市政府同意后組織配租。承租人工作單位應配合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做好日常租賃管理工作,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定期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報備房源配租和使用情況。

(三)經濟適用住房

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暫停五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受理。

本意見下發前已受理尚未實施保障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其準入標準適用2011年公布的相關申請條件。

三、規范準入流程

要進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制度,建立民政、公安、房產登記、工商、稅務、社保、金融等部門以及街道(鄉、鎮)、社區(村、居)協作配合的審核機制,實行逐級審核、淘汰制度,規范受理流程,嚴格準入審核,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對以虛假資料騙購、騙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經查實應立即糾正,并取消該家庭5年內申請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一)申請

申請人向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服務窗口提出申請。

(二)初審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初審,在轄區內張榜公示7天。符合條件的,報送區住房保障部門。

(三)復審

區住房保障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區承租公房及自有私房情況進行查檔,并同步提請市房屋登記部門、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及其他區住房保障部門協助核查,核查工作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區住房保障部門將符合住房準入條件的,轉區民政部門。

區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10個工作日內,提請公安、工商、稅務、社保、相關銀行、證監、保監等部門核查相關信息,各部門應當按照閩政〔201188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核查信息,核查工作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民政部門應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核查信息,明確申請家庭是否符合相關收入、財產準入條件并反饋區住房保障部門。

區住房保障部門收到區民政部門的認定結果后,在15個工作日內對經上述審查程序認定符合準入條件的家庭簽署認定意見,注明配租、配售標準,并上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四)復核認定和公示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定期會同市民政部門、市監察部門及各區住房保障、區民政部門召開復核認定聯席會議,由各區住房保障、區民政部門通報復審工作情況,會議就相關工作程序執行情況進行復核,形成復核認定意見。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經聯席會議認定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中國·福州門戶網公示,公示期15日。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登記,納入輪候范疇,其名單在中國·福州門戶網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區住房保障部門、區民政部門要建立住房保障家庭信息檔案。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輪候配租期間,由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與保障對象簽訂租賃補貼協議,并按月撥付租賃補貼至保障對象個人賬戶;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要定期組織復查,保障對象不再符合相應保障條件的,報經市住房保障部門取消保障資格后,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要及時停止保障。

四、健全運營監管

(一)嚴格租售程序和合同管理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對經濟適用住房,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要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通過公開抽號等方式確定保障家庭選房順序,抽號活動要邀請紀檢監察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申請人代表現場監督。根據房源供應情況和選房順序,分期、分批公開組織選房。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和運營單位、經濟適用住房售房單位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租售合同,明確保障對象合規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權利和義務。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應當載明租金、租期以及空置、欠租、轉借、轉租、損毀等違規、違約責任等事項,明確承租人的責任及退出辦法。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合同要明確擅自轉讓、出租、出借、抵押、空置等違規、違約責任事項。

(二)加強使用管理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要加強運營和資產管理,建立使用和維修檔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應當按年度向居住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的變動情況。保障性住房使用人要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住房。市國有房產管理部門應會同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及有關街(鄉、鎮)、物業服務機構采取入戶檢查等方式,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檢查住房使用情況。對中介機構違規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三)健全退出機制

綜合運用行政、經濟、司法等各種手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不再符合相關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承租家庭在五城區無其他住房存在退房困難的,可按市場價格收取租金。對違反規定將保障性住房轉借、出租、閑置、改變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或者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約行為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或運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收回保障性住房。

五、加強組織領導

(一)健全工作機構

各區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的要求,整合現有人員編制資源,加強區住房保障部門、民政部門及基層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建設,落實專項工作經費,配備必要設備設施,充分發揮街道(鄉、鎮)住房保障工作的作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要配備2名以上工作人員,居委會要有專人負責住房保障專職工作,實行定崗定責,確保工作隊伍穩定性。加強工作人員培訓,強化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提高政策業務能力。要按照年度撥付審核工作經費(包括準入審核和后續定期復核工作經費,審核合格的每戶150元,市、區財政各承擔一半),確保工作正常開展。

(二)完善監管機制

各級住房保障部門及相關部門要設立和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暢通群眾監督和舉報渠道;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責成專人督辦,限時辦結,辦理結果及時記入被舉報人員的個人檔案。保障性住房的后續使用管理事務,產權單位可通過委托管理、購買服務等方式進行,受委托的物業服務單位要協助做好日常檢查工作,發現出租、出借、閑置等違規行為,及時報告區住房保障部門依照規定處理。

(三)創新監管方式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將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保障家庭全部納入信息系統管理。加快建立家庭收入、財產的多部門協查會審和信息共享機制,增強審核、監管工作的準確性,提高監管工作效率。探索利用電子門禁、智能門卡等科技手段,加強日常監管。

(四)建立考核問責機制

市直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和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切實推進住房保障工作任務的完成。全面開展住房保障廉政風險防范、效能監察和政府督查工作,建立約談和考核問責機制,將住房保障工作納入政府績效管理,完善獎懲機制。在申請審核過程中,各部門應通力合作,認真履職,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核,出具意見,對在審核、分配和管理過程中不認真履職或推諉扯皮、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的單位和人員,要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各縣(市)應根據國辦發〔201145號、閩政〔201188號文的規定,參照本意見制定適合當地實際的有關工作意見。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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